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2日上午9:00,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开展《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宣讲活动,由教育厅教育督导室主任黄冬艳主讲。我校在临床技能实训中心106室设立分会场,副校长刘星、教学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校级督导组成员、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参加会议。


会上,黄冬艳主任从《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对教育督导原则、工作职责、督学管理、督导活动开展、结果运用、问责机制进行了解读,黄冬艳指出,《条例》的特色是突出政治定位,确保正确方向,体现改革要求,全面落实中央意见精神,尊重教育规律,回应社会关切。
刘星强调,教育督导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健全黑龙江省教育法规体系,为推动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我校在今后的具体工作中,要以《条例》为纲领,由督教向督学转变,实施督导问责机制,强化督导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发挥好教育督导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在创建高水平特色应用型医科大学的征程中,为学校把脉问诊、保驾护航。
供稿: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中心|编辑:杜娟|编审: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