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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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1月31日《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修订核准书》修正)

序  言

牡丹江医科大学溯源于1946年始建的牡丹江专区医院和1956年始建的黑龙江省卫生干部进修学校,正式创建于1958年。1962年调整为牡丹江卫生学校,1978年升格为牡丹江医学专科学校,1986年恢复牡丹江医学院。2004年,原黑龙江省财政学校、牡丹江铁路中心医院并入。201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245月经教育部批准同意,更名为牡丹江医科大学。

牡丹江医科大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传承和弘扬“爱校、执着、求实、团队、创新、奉献”的牡医精神,坚持团结勤奋、严谨务实的校风,秉承“人本、厚德、尚能、强技”的办学理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地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道路,致力于建设高水平特色应用型医科大学,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牡丹江医科大学,简称是“牡医”,英文名称是Muda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简称是MMU。学校网址是:www.mdjmu.edu.cn; www.mdjmu.cn。学校法定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街3号,邮政编码157011

第三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黑龙江省教育厅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培养医学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为学校发展与建设提供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重要事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是非营利法人,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和计划,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四)根据社会需要,结合学校实际,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七)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接受的捐赠财产以及服务社会获得的财产性收益等。(八)依法行使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以医学学科专业为主,适度发展与医学相关的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质量与诚信保障体系、教师评价体系、学科专业建设动态监控体系、绩效评估体系、现代化治理体系,适当引进社会第三方对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自身教育资源,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重点开展对俄高校合作交流,适度发展与其他区域国家高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学校设立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进一步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

学校党委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牡丹江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干部人事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学科建设委员会、道德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对院系的设立、调整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评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评定学术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学术人才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决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奖项等的学术评价规则;

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八)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专任教授应占多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国家学位条例和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负责学位授予工作,依申请作出授予学位、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工作重要事项的研究、指导和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团组织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选举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校不断完善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师生个人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可下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

第三十六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依法依规与外界确立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七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校内专家、外聘律师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围绕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进行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开展同国内外院校相关学科专业的合作与交流。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提出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的方案计划,负责本单位人员、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组织应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科研工作、国境外教学和交流合作等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学术(教授)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二级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评价与奖励、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学术(教授)委员会审议;学院整体发展、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应咨询学术(教授)委员会意见。

第四十三  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  二级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大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学院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五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教育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六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和创新创业等活动。

(三)公平申请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刻苦学习,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完成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拒绝与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学设备与生活设施,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的理念,围绕学生成人、成才,实行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素质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九  学校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生活保障、资助、就业指导和生涯规划等服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一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  学校教职员工主要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需要和职责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履行聘约规定的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爱岗敬业,树立良好师德,遵守职业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关心指导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八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表彰奖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能力。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工的权利保护制度,教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重视、支持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 直属附属医院

第六十一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集教学、科研、医疗职能三位一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六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作为学校的临床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教学、医疗、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方面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直属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定期进行考核。

第六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核准。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服务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保障办学活动正常开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完善治理。

第六十九  学校国有资产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和学校享有的知识产权并合理利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依法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保障,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施校园基本建设科学规划,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功能布局,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推进文化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平安校园、健康校园和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友是在我校及其前身学习、任职、任教过的人员以及学校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牡丹江医科大学校友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各地校友组织在学校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的议事与监督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旨在促进学校扩大社会合作、争取各种资源。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遵照其章程进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牡丹江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争取社会捐赠,资助学生成长,支持学术研究,服务学校建设,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自主接受境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七十九条  学校可以依法依规向为学校、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杰出社会人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的校训是“立德立行、唯实唯新”。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校徽是以双写的M图案(分别代表牡丹江、医学)、双写的U图案(代表大学,水纹造型象征镜泊湖)为核心,外环为英文校名、郭沫若先生题写的校名及学校创建时间1958年。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校旗主色调为蓝色,中央印有郭沫若先生题写的校名及学校校徽。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校歌是《远航歌(牡丹江医科大学校歌)》。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831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都要以本章程为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